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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章管理,维护公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格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机关各科室及下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章指“中共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党组”“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印章。
第四条 公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相关规定,由局办公室统一到公安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制作,任何人不得私刻公章,不得私存公章。
第五条 公章使用审批权限和申请流程
(一)局工作人员负责拟定的对外重要的书面材料、项目申报报告、合同、协议、承诺、印鉴及其他业务活动需要使用上述公章的,由分管领导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未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不得用印,合同协议类还需我局法律顾问审核把关。
(二)局内部人员身份证明、介绍信以及其他客观性证明,确需使用公章的,由局办公室主任签批用章。科室专业性报表、工作汇报和事务性的答复由局主要领导授权分管领导签批后用章。
(三)一般报送材料、工作文件、便函需加盖公章的,应附发文处理笺,由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四)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不予盖章。
(五)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单位公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
(六)凡需上报印模,业务科室负责人须向分管领导进行申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安排办公室制印;机关工作人员严禁私自保存市教育体育局局公章印模,严禁私自加盖市教育体育局电子公章。
(七)局办公室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册,由公章使用人员负责填写。公章使用人应如实负责登记用章事由、用章种类、用章日期、用章文稿材料份数、批准人等相关事项。
(八)公章保管人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
(九)特殊情况需使用公章的,可先请示局主要领导,允许后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十)单位领导交保管人保管的私人印章,除其本人授权的或会签的文件外,临时用印须征得其本人同意;单位主要领导外出期间,由其委托履行职责的负责人签批使用公章。
第六条 公章应设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确保公章清晰、端正、完好,严防因随意放置而造成的丢失或被他人非法使用。管理人员要尽职尽责,不徇私情,严禁以职谋私,以章谋私。
第七条 公章一般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人员如因工作变动或较长时间外出,要按时办理公章保管和使用情况移交手续。
第八条 公章必须固定地点存放或使用。未经市教育体育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不得擅自在非固定以外的地点存放或使用公章。公章不使用时,必须置放于上锁的柜子中。
第九条 机关各科室内部章、各级各类学校公章和校(园)负责人公务私章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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