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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河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和差旅费制度有关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育体育局差旅费管理,根据《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平财行﹝2017﹞6号)、《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平财行﹝2019﹞6号)精神,结合教育体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局属各学校,机关各科室及二级机构。
一、出差审批
(一)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学校)党政负责人出差,须填写《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出差审批表》,并按照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工作规则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局领导请假出差,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批准,机关科室负责人请假出差,须报局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局机关其他人员请假出差须报本科室负责人、局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局属单位(学校)党政负责人请假出差,需在出差审批表及请假条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局主管领导和局主要领导审批批准。
(二)机关科室负责人及局直属单位(学校)党政负责人请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并指定本部门(单位)工作临时负责人。
(三)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需在出差前填写并报批《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出差审批表》。
二、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城市间交通费
(一)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乘坐交通工具标准
可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含高端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汽车)凭据报销。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内,优先选择乘坐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登记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其他交通费用说明
1.工作人员乘坐飞机出行应首选《天地一家》网站进行购买,也可直接使用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购买机票,也可通过具备中国民航机票销售资质的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购买机票。
2.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3.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四、住宿费
(一)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二)住宿费标准。按照《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平财行﹝2017﹞6号)文件规定标准限额执行。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在选择房型时应首选标间双人合住。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住在自己或亲友家里,以及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在审批表上说明情况并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它实际发生住宿而无合理原因,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
(三)出差人员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或当天公务活动结束后需继续赴外地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五、伙食补助费
(一)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二)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平顶山地区以外地区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其中西藏、青海、新疆出差每人每天120元)包干使用。经批准到市内各县(市)及石龙区出差,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三)途中天数计算。新乡、商丘、安阳、信阳、三门峡、焦作、鹤壁、濮阳、济源等距离较远(与平顶山城市间距离超出200公里以上)的地市按一天时间到达计算;郑州、漯河、南阳、许昌、驻马店、周口、开封、洛阳等距离较近(与平顶山城市间距离在200公里以内含200公里)的地市按半天到达计算,来回按一天计算;省外出差原则上按一天时间到达计算,车票显示在途时间的按车票时间计算。
(四)出差期间,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按规定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五)接待单位在安排工作餐或协助安排用餐时,严禁安排香烟及酒水。
六、市内交通费
(一)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支出。
(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途中市内交通费天数按五项(三)条执行。到平顶山市以外地区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相关的费用支出。到平顶山市各县(市)、石龙区出差,按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三)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租车出行和自驾私车出行的,应如实申报,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经批准租车出行的,租车费用凭租车合同和租车发票报销。
出差期间,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相关费用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凭据。
七、报销管理
(一)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二)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外出会议或培训文件依据和《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出差审批表》、机票、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三)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核算差旅费,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四)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应从始发车站取得站内正规机打车票。出差自驾私车的,不得报销自驾私车产生的燃油费、路桥费。因故车站外乘车的,需取得本地或目的地客运公司盖章的合法正规有效票据,且往返车票发票号码后四位不能出现连号现象,票价按不高于站内机打车票数额报销。未取得合法合规有效车票的不予报销。
(五)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
(六)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刷卡消费的,出差人员须写明情况。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原则上转入出差人员个人储蓄卡或单位工资代发户。
(七)工作人员到市内各区(包括高新区、新城区)公务活动,不按出差办理。到我市各县(市)及石龙区参加由培训单位统一承担会务费和就餐费的会议或培训,只报销途中差旅费,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八)其他未涵盖的出差事项,发生时按市财政局相关标准执行。
八、监督问责
(一)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教育体育局积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和局监察委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教育体育局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以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二)市教育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局直属各单位(学校)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单位差旅活动审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是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是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四是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五是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三)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问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等。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2.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4.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5.转嫁差旅费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九、附则
(一)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及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除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缴纳培训费或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和培训。确有必要参加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有关票据回所在单位报销。其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会议及培训期间食宿费在差旅费限额标准内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报销伙食费需提供就餐发票或往来结算票据;无法提供就餐票据的,须出具其他支付凭证,方可报销伙食补助),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
(二)工作人员到常驻地(平顶山市内各区,包括高新区、新城区)以外参加市里统一组织的驻村帮扶工作的,由原单位负责报销工作人员驻村工作期间往返常驻地与暂驻地之间交通费及外出考察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并根据工作人员实际驻村天数,按照每人每天7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含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在疫情地区帮扶工作的,每人每天增加20元防疫费。驻村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因个人或组织原因,长期(连续7天以上,含7天,下同)脱离基层工作的,离职期间生活补助费和防疫费不再发放。
(三)工作人员被市委组织部或被省直有关机关(厅、委、局)抽调到外地(外省、市、自治区)或省直机关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的,凭市委组织部或省直有关机关(厅、委、局)公函,按照教育体育局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挂职或抽调工作期间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挂职或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由原单位在教育体育局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同时按每人每天100元和8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各单位工作人员经抽调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在市内各县(市、区)、乡(镇)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的,不属于差旅活动,原单位不安排各种补助。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期间所发生的差旅费、工作等费用由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单位负担。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人员在常驻地以外长期开展审计、监督检查、巡视、案件查办、干部考察、活动督导、项目评审及救灾等专项工作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教育体育局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教育体育局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开支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可以按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也可由工作组统一掌握使用。开展专项工作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从牵头部门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被抽调人员所在单位不再负担有关费用。
(五)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六)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省亲办事期间住宿费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扣除回家省亲办事天数计算。
(七)局属各单位(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
(八)本办法由教育体育局财务科负责解释。
(九)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出差审批表(见附件)。
(十)施行时间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2020年4月1日
责任编辑:张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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