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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6月8日
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5 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6 号)、《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08 号)和《平顶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市教体局)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市教体局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市教体局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教体局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等事项。
(三)组织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第七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出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出租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建立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队伍。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八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本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九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平政〔2011〕56号)、《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平财办〔2013〕15号)的规定和数量、规格、价值等方面的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条 资产配置由财政部门审批,各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根据本单位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对纳入财政部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编制年度资产购置预算,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教体局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对购置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
第十七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市教体局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第十八条 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对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教体局在系统内调剂使用,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一条 向市教体局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处置国有资产单位账面原值在20万元以上的,经市教体局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单位将报废资产移交公物仓,处置收入由公物仓统一上缴市级国库。
上述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市教体局审批,审批同意后单位将报废资产移交公物仓,处置收入由公物仓统一上缴市级国库,公物仓形成完结报告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涉及土地处置的,报同级政府审批并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者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二十七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省和市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财政局规定时限向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
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年度国有资产报表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上报年度国有资产报表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年度资产报表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做出上报。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表应当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检查制度,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报市教体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6月28日
责任编辑:郑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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