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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确保各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2020年6月19日市教体局印发了《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体育财务监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过半年的运行,现结合工作需要和部分单位的反馈意见,经研究,市教体局对《方案》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体育财务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2月3日
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体育财务监管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教育体育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教育体育经费资金分配使用及时、规范、安全、有效,专款专用,促进我市教育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市教育体育事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准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教育体育经费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以加强财务管理为核心,明确经费管理、使用部门职责,对我市教育体育经费实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在经费收入筹措、管理使用和依法监督等方面做到有章必循,有法必依,规范运行,确保教育体育经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我市教育体育事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保障。
二、监督管理范围
中央和省级财政投资地方教育体育专项资金,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奖补资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奖补资金、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奖补资金、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奖补资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基础教育教师省级培训计划资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特设岗位计划资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彩票公益金、一般债券以及各类资助资金等。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投资教育体育专项资金,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教育发展资金、学校公用经费、彩票公益金等。
各级教育体育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资金、国有资产租赁收入等国有资金等。
三、监督管理措施
科学安排教育体育经费,保障基础教育运转。教育体育部门在教育体育经费安排上要以“育人为本”为核心,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为重点,以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为基础,着力把握薄弱领域和关键环节,重点向消除大班额建设、薄弱地区薄弱学校倾斜,向义务教育、向特殊困难学生倾斜,向建设新时代高水平教师队伍倾斜。要优先保证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教学的需要,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各单位正常运转,加大对薄弱学校和教学点的经费支持力度。
(一)加强预算管理
各级预算单位应成立预算编审小组,按照市财政局、市教体局要求,结合本单位事业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预算。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确保落实和管理好各项资金。一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在市财政局指导下,坚持“以生为本”,按照保障性、节约性、超前性、精准性、连续性、先预算规划后支出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和三年部门规划。二是按照厉行节约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压缩“三公”经费开支,精简整合专项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收入预算,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逐项分析收入增减变化因素,预计下年度各项收入规模,审核确认后将预计征收金额编入预算规划;对于支出预算,根据单位实际需要精细化编制当年预算及中期规划。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运转、保工资”的前提下,加大专项支出精简整合力度,细化预算编制内容,规范专项支出名称,加强专项支出前期评审和规划论证。要对本单位专项经费全面梳理。将零星分散、使用方向类同、支持对象相近的专项经费进行归并、整合,细化编制内容。三是严格预算执行。各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编制的项目和用途使用资金,全面落实财政国库收付管理体制。资金必须做到收缴分离,支出由国库集中支付,严格按照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要求办理资金结算。年度预算一经批复,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各单位“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得调整;局属各单位预算除落实中央政策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外,原则上不予追加;各级学校法人代表应当每月听取本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汇报,及时掌握本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四是质保金要列入年度预算。根据存量资金收回的有关要求,为避免因设备采购或基建维修项目质保金被收走造成项目资金缺口,各单位需按质保金到期日编制相应的年度预算。
(二)专项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是指上级部门下达或年度预算安排的有明确具体项目、指定专门用途的资金,分为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和上级资金保障专项资金,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教育发展资金、彩票公益金等。
局属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要严格遵照专项资金申请管理流程进行。属于基建项目的,必须经市教体局发展规划科审核,市发改委立项。超过5万元的基建维修类项目必须提供经市财政局评审中心或市教体局发展规划科签字盖章的项目评审报告,无评审报告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含各单位的非税资金)。局属单位需要申请专项资金时,必须提交申请报告(单位红头文件)和承诺书(详见附件1),并将纸质材料报送财务科,电子稿发财务科邮箱pdsjtjcwk@sina.com 。财务科首先核对之前是否已经安排过类似资金,然后依据年初预算和每次可申请专项资金总量,按照轻重缓急,初步汇总安排资金。经主管局长审核后,报局党组研究,上报市财政局。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按照项目名称、项目资金、项目用途、项目使用范围等实施,要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和资产配置审批手续,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各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要建立完善项目档案,报送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检查、验收。
局属单位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考核积分制,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市教体局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定期通报局属各单位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考核积分情况:一是是否及时上报部门决算、部门预算、通用资产配置预算、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教育经费统计季报、有关经费支出季报、资产月报、教育经费统计年报、非税支出月报表等,每次按时上报计2分,不按时上报计0分。二是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内容是否科学。参照《河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有关要求,拟定本单位绩效自评方案,合理设置单位预算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及时报告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情况,提交绩效自评报告,落实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绩效评价结果实施百分制和四级分类,分别是: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60-79分为中,0-59为分差。“优”计5分,“良”计3分,“合格” 计1分。三是专项资金支付是否及时。6月底前下达的专项资金年底前支付完毕(不含质保金,下同)计10分,支付大于70%计5分;6月底后下达的专项资金次年6月底前支付完毕计10分,支付大于70%计5分。四是超过20万元的设备采购类是否有经过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市教体局教育技术装备站签字验收,“验收合格”计5分,“无验收”计0分。
局属单位申请资金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追责”的原则。一是因工程(或采购)滞后导致资金被收回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二是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和采购项目资金使用追踪制度。凡是超过500万元的建设项目和超过50万元的采购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必须将每一笔支出的支出内容、时间、凭证号报财务科。
对于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各县(市、区)、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河南省省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省级非义务基础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省级职业教育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省级教师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省级教育发展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省级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一是要明确各类资金的使用范围。二是按时报送相关申报材料。当年申报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项目必须于次年年底前主体完工,否则未完工的学校5年内不得申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项目;当年申报的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改善办学条件基建项目必须于次年年底前主体完工,否则未完工的学校2年内不得申报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改善办学条件基建项目。
(三)非税资金管理
非税收入是统筹预算内外资金管理,科学、合理安排财政投资教育体育资金(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彩票公益金等)的重要依据。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各收入单位一是要按照“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真实准确”的原则收取学费(保教费)、房租、门面房等各类非税资金,杜绝出现违反规定多收、乱收或少收、不收,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二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三是认真编制年度非税预算和每月的非税支出计划。四是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五是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单位收入应当合法合规,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六是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七是加强中小学服务性代收费管理。向在校学生收取的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补。除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不得跨学期、跨学年收取费用。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四)加强支出管理
各单位必须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本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各类公办学校严禁借招生名义向其它单位和个人支付费用。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按规定发放差旅费补助,不得使用虚假票据,不得违规发放津补贴,不得超标准发放绩效工资。
(五)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各单位应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预算执行中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固定项目支出确定后,要实行支出绩效评价。
完善专项经费管理机制,确保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经费绩效管理模式。增强专项经费管理意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各单位应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在政策落实、采购需求、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具体采购、履约验收、信息公开、质疑答复、合同备案、资金支付等各环节明确自身主体责任、履行法定权利和义务,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防范法律风险。一是成立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机构,明确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根据“专人专岗专责”原则确定政府采购责任人,负责办理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明确权限和责任主体,细化政府采购各项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二是坚持“先预算后采购、无预算不采购”的原则,增强政府采购计划性,避免突击采购、临时采购。三是依据资产配置标准,结合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及市政府颁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不得超标准采购。四是各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依法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五是各单位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代理机构必须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六是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程序进行政府采购。七是坚决避免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行为和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八是科学发布招标公告。针对设备采购和服务类,局属各单位要依据专项资金拨付额度,按照规定的单价和数量等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前需报财务科审核;针对基建维修类,局属各单位要依据评审结果和工程量清单发布招标公告,不得拆分项目,对私自拆分项目的单位,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招标程序结束后,建设单位须于3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报发展规划科和财务科备案。
(七)规范基建维修工程评审、结算和转固工作
一是按程序进行基建工程项目财政评审。局属各单位填报《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委托书》(详见附件2),财务科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情况和已审定的《维修项目储备库》,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需要评审的基建工程项目。发展规划科负责审核基建工程项目财政评审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审核通过的基建工程项目按程序报送有关部门进行财政评审。局属各单位的基建工程项目财政评审结果需在3个工作日内报财务科和发展规划科备案。财务科根据财政评审结果安排专项资金。
二是及时进行基建项目竣工结算。局属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需于7个工作日内须组织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准备相关决算资料,并填写《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工程结算委托书》(详见附件3)。发展规划科依据市发改委初步设计批复总价(或市财政局评审结果)、工程中标价等审核各单位竣工结算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审核通过的基建项目报送财务科备案,然后报有关部门进行竣工结算。各单位的基建项目竣工结算结果需在3个工作日内报财务科和发展规划科备案,财务科根据竣工结算结果、工程中标价、前期已安排专项资金数安排尾款资金。
三是加快做好各单位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工作。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有关要求,项目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建管理,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竣工价款结算、资产交付使用后,按规定及时办理在建工程转固手续。确定固定资产入账成本,及时办理在建工程转固手续,对于尚不具备转固条件、计入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实际成本,进行核实、确认。各单位要按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统一要求,将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资产报告,并重点对在建工程未转固定资产等问题进行说明。
(八)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按照《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教体财〔2020〕8号)文件执行。
(九)财务监督
各单位应完善资金监管办法,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全程监控。各项资金使用都应做到事前申报、事中监督、事后审计、建档备案。应实行资金监管责任制。按照“分工负责、全程监督”的原则,严格执行“谁预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各级学校成立要有校内监督机制,要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和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履行内部监督职责。
(十)财务会计机构管理
各级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由学校总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任免奖罚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规制度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局属各单位要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杜绝会计、出纳岗位由一人管理。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单位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各级公办学校不准借举办的民办学校账户,套取、挪用、私分资产。各单位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缴,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账,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账。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严禁公款私借,严禁长期占用资金不报账、不销账、不缴回余款等逃避监管。
各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一是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二是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三是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四是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五是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局属各单位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报市教体局同意并备案。办理交接工作必须在三十日内进行,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法人代表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进行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法人代表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加强财务人员培训,提升管理队伍素质。各单位财务人员管理工作是各单位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承担者,在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中起关键作用,要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胜任会计基础操作人员从事财务工作。要保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定期组织、选派财务人员参加专业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市教体局将视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对系统内的财务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同时,财务人员要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当好领导的参谋。
附件:
2020年2月3日
责任编辑:郑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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