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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结合市教育体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市教体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教育体育类公共服务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是指市人大涉及教育体育出台的《条例》,以市政府、市教体局名义出台的涉及教育体育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全市教育体育三至五年以上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决定在全市教体系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四)决定对全市教体系统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具体是指决定在全市教体系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是指新建学校、体育场馆、教育园区等。
市教体局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市教体局党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市教体局党组的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教育体育事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接受上级行政机关及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全市教育体育系统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的监督。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九条 责任科室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市教体局党组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责任科室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并报市教体局办公室登记;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有关教育体育的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教育体育的书面决策事项建议,交市教体局相关科室研究论证。
第十条 市教体局党组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科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科室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科室。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定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科室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进行分析。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科室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涉及市教体局所属科室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科室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市教体局党组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科室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科室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市教体局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市教体局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市教体局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承办科室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决策承办科室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六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市教体局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科室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十八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科室应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市教体局应保障专家、专业机构独立开展论证工作,能够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署名、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第十九条 市教体局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组织专家论证。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二十条 市教体局从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的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中根据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选派专家。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市教体局配合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二条 开展风险评估,市教体局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第二十三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市教体局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作出决策。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 决策草案提交教体局党组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教体局党组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二十五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决策承办科室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承办科室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教体局党组会议或者党组扩大会议讨论。市教体局负责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负责人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三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教体局通过平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平顶山日报、平顶山教育电视台、市教体局网站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市教体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有关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三十三条 市教体局教育督导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负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市教体局申办科室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教体局党组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决策执行科室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教体局党组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教体局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体局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市教体局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市教体局负责人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教体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市教体局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市教体局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市教体局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市教体局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三十八条 决策承办科室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科室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市教体局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决策执行科室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市教体局党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月8日
责任编辑:张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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