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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教体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定期清理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教体局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制定市教体局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奖惩、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人事处理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起 草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置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限制其权力。
? 第五条 以市教体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起草部门起草文稿→征求意见→市教体局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查→局领导班子会集体审议决定→市教体局办公室审核→市教体局领导签发→公布→报平顶山市司法局备案。
? 第六条 市教体局机关各科室及二级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在各自职权和业务范围内,负责或者组织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但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前要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涉及重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听证的规范性文件,要进行听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起草部门要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有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要与有关机关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商、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提交讨论前由市教体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第九条 起草部门将规范性文件草案交市教体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起草说明;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四)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主要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见情况、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越起草部门的法定权限;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违反本制度第四条的禁止性规定;
(四)是否经过征求意见的程序;
(五)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内容。
市教体局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三章 决定与公布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市教体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市教体局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因重特大突发事件、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起草部门通过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四章 备案与审查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十四条 市教体局应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平顶山市司法局报送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一)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等情况;
(四)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教体局定期组织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每隔2年进行一次清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应当及时清理: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
(二)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
(三)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四)其他应当及时清理的情形。
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形成后,应当由市教体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束后,起草部门应当通过市教体局门户网站向社会统一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月8日
责任编辑:张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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