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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合理划片
各县 (市、区) 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完善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综合考虑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和分布情况、学校布局、学位数量、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划定每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片区范围。
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一般实行单校划片,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可根据实际稳妥推进多校划片。片区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对出现学校布局调整、学龄人口变化较大等情况的,各县(市、区) 可在科学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片区范围,提前向社会公布,并深入细致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就近免试入学
各县(市、区)、各学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严禁通过笔试、面试、面谈、评测、简历筛选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类竞赛证书、学科成绩、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的条件和依据。
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实验班,已经批准设立的实验班实行年审备案制,严禁任何学校以实验班的名义“掐尖”招生。
坚持实施公民同招政策,各县 (市、区)要严格落实中央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和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的规定要求,坚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不得跨学校所在县 (市、区)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
严控起始年级大班额
市教体局要求,严格控制班额招生,各县 (市、区)要因校施策,严格控制和合理调整大班额学校的招生计划,严禁出现超大班额。
大班额较重的县 (市、区) 要切实完善工作措施,合理制定招生计划,严格控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起始年级的大班额。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对新入学的义务教育学生,要均衡编班,均衡配备师资,不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确保2023年大班额数量再有明显下降
普通高中要确保在2023年秋季开学后全面消除大班额。
严禁采集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
市教体局要求,规范义务教育报名信息采集,各县 (市、区)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
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
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严禁炒作“状元
市教体局要求,要严肃招生纪律,中小学招生要做到“十项严禁”。
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掐尖”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高中学校与考生提前签约,违规圈占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学生;严禁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做好控辍保学
各县 (市、区)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做好控辍保学工作的有关要求,进步健全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家庭等多方联控联保责任制,不断完善“县一案”控辍保学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秋季开学劝返复学专项行动,压实工作责任,坚决防止因贫、因病或家庭变故孩子辍学。
聚焦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要时间节点,重点做好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入学工作,加强关爱帮扶和教育资助。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严厉打击以各种名义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对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入学
各县 (市、区)要严格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加快推进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或以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方式入学就读。
各县 (市、区)要严格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关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条款规定,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材料,不得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等不必要的证明材料。
回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政策依法依规统筹安排。
就近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对于区域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市教体局要求各县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当地残联,认真摸清底数,落实“一人一案”,实施分类安置,由就读(送教)学校为学生建立学籍。
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适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能到普通学校就读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校就读的安排送教上门,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确保应读尽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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