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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中小学校食堂及小卖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平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高新区分局,高新区农社局,局属各学校:
现将《平顶山市中小学校食堂及小卖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日
平顶山市中小学校食堂及小卖部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的意见》、教育部等三部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中小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食堂管理
第一条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食堂,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
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保证校园食品安全,防范发生群体性食源性疾病事件。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三年内无餐饮从业不良记录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学校应当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第二条 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第三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第四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培训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每年不得少于40课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参加全市统一考核,并取得合格证明。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当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
第六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
第七条 学校食堂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八条 学校食堂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校验。
第九条 学校食堂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专间应当在加工制作前进行消毒,并由专人加工操作。
第十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专柜保管食品添加剂,并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盛装容器、使用工具上有明显区分。
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一)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二)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三)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五)采购肉类的应当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应当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学校食堂在加工前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要提供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应当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当分柜存放。
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当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食品添加剂应当专人专柜(位)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学校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应当尽量当餐用完,需要熟制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再次利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采取热藏或者冷藏方式存放,并在确认没有腐败变质的情况下,对需要加热的食品经高温彻底加热后食用。
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工具应当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做到分开使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
学校食堂的餐具、饮具和盛放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第十八条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
食堂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按照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
学校在校园安全信息化建设中,应当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应全面推行“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二、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管理。实行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应首先取得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受托经营单位应具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严禁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学校食堂。
实行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仍由学校承担。
学校委托经营的食堂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以及对餐饮企业资质、信誉、管理等综合考察,委托有实力、业内声誉优良的社会餐饮企业对学校食堂进行经营。招标项目纳入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食堂委托经营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市场监督部门登记注册成立的餐饮管理或餐饮服务公司,市场监督部门登记注册3年及以上。
(二)注册资金人民币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以工商营业执照原件为准),信用好、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无行贿犯罪等不良记录,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三)具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和一定数量的营养学及其他专业技术人才(专职人员须为合作经营企业的正式人员,以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为准,营养学及其他专业技术人才以营养师证及厨师证等证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实行委托经营的,学校应与受托经营单位签订《学校食堂委托经营协议》,并将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作为协议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 区)教体局和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学校食堂委托经营考核并将学校食堂委托经营考核结果上报市教育体育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属各学校食堂委托经营考核由市教育体育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考核,学校食堂委托经营考核结果予以公布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学校食堂委托经营招标重要考评依据。
三、学校外购食品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前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 具体条件参照学校食堂委托经营。
学校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并遵守本规定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并在供餐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九条 学校需要现场分餐的,应当设立备餐间,建立分餐、留样、配餐、事故预防及处置等管理制度。在教室分餐的,应当保障分餐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十条 学校外购食品的,应当索取相关凭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不能即时分发的,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
四、学校小卖部管理
第三十一条 非寄宿制学校不允许设立小卖部,寄宿制学校设立小卖部的只准经营文化生活及学习用品,不准经营食品、饮料、烟酒等。
五、加强组织监督、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成立由市教育体育局主要领导、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共同参与的学校食堂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学校、社会人士及团体等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食堂考评监督制度,每月要组织不少于一次的食堂满意度测评,每季度要组织一次食堂考核,校内设立“举报投诉箱”,对接到的举报投诉要及时办理,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 在每年春、秋季开学后一个月内,市教育体育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教育体育局局属各学校进行全面检查;各县(市、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学校进行全面检查。市教育体育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各县(市、区)辖区内学校进行随机抽查。检查以食堂的制度建设、食品卫生安全、食品优质优价等方面为重点,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定相应奖惩措施,实行奖优罚劣,巩固教体系统内部监管成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和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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