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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
关于印发《全市教育体育系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体局,高新区农社局,局属各学校:
现将《全市教育体育系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尽快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3月12日
全市教育体育系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
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推动我市教育系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及辖区内各学校的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四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工作,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本单位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五条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推进本单位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定期听取法治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法治建设有关重大问题,将法治建设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强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发挥基层党组织在中小学治理中的政治核心作用;
(三)完善校内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则,严格依法依规决策,建立健全党组织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对党组织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四)支持司法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依法依规办事;
(五)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强化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的法治教育培训,增强法治观念,树立依法治教、依法执教的意识;
(六)深入推进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以宪法教育为核心,把法治教育融入学校教育的各个阶段,全面提高青少年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推动全市教育系统形成浓厚法治氛围。
第六条 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法治建设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时研究解决法治建设有关重大问题,为推进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工作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二)推进学校章程建设,健全章程核准制度和执行机制,以章程为统领,依法明确、合理界定内部不同事务的决策权,完善决策机构的职权和议事规则,健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规章制度;
(三)严格执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则,形成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局面,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主渠道作用,确保决策制定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四)建立健全学校专职法律顾问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强化法治程序意识和纠纷调解意识,依法依规推进信息公开,充分保障师生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五)自觉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尊重并执行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六)完善并坚持学校干部和教职工学法制度,切实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组织实施校园普法宣传计划,强化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积极落实法律进校园。
第七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市教育局和各县(市、区)教体局,高新区农社局党委应当对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定期检查、专项督查。
第八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将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十条 本规定由平顶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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