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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
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教体局、局属各学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和《平顶山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加快推进教育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健全教育体育管理制度和现代学校制度,不断提高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市教育体育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落实。
一、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体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教育体育改革发展、维护教育公平、保障教育体育民生,依法规范教育管理和各类办学活动,依法解决教育体育热点难点问题,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受教育权益,为深入推进教育体育现代化建设、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深化教育体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教育体育行政权力库制度,建立教育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深入推进教育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完善“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全程监督”的运行机制,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推进教育行政审批的集中化和一站式办理。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监管跟踪评估制度,切实提高监管水平。
(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厘清和优化职能设置,切实解决教育体育行政管理中存在的越位、缺位和错位现象。深入推行行政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制度。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根据部门“三定”方案,建立完善“权力”和“责任”两个清单,严格按市政府公布的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督查有无清单之外“乱用权”现象。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设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四)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在重大决策中全面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事关教育体育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重大决策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并经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大教育体育经费预决算、教育体育公共资源配置、入学规则与招生政策、重大教育体育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重要教育体育改革事项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完善例行发布、应急发布、政策解读、热点回应等机制。
三、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
(一)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机制。制定完善行政调解制度,明确行政调解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其他相关规定,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及时予以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加强与被申请复议主体的沟通,保证复议决定的及时、全面执行。加强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有行政复议职责的教育体育行政部门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行政问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权责统一、教育与惩诫相结合、追究结果与奖惩和任免相结合的原则,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加强法治队伍建设,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建立执法资格管理制度,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法治机构与主要业务科室公务员应取得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全员持证上岗。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对教育体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主动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积极运用法治方式处理信访案件,完善信访处理程序,建立重大信访案件协商制度和听证制度。
(五)依法规范执法行为。认真梳理执法依据和事项,将执法职权分解落实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规范工作流程和标准,明确执法责任,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示。实行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落实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考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以及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充分发挥法治工作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强化对下级教育体育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定期开展教育执法检查。
四、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一)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订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充分听取管理相对人和专家等各方面的意见,涉及教育体育改革等公共利益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组织进行社会风险评估。规范性文件在提交集体讨论前必须通过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并提交规范性文件的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征求意见情况,经风险评估的,还应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以内部决策、普通文件、会议纪要、内部材料等形式改变现行规范性文件内容。
(二)强化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市、县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起草,需要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在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政府协调或审议前,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市、县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前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未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印发实施。市、县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要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备案、统一发布。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府公告栏、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以及深化教育体育改革发展实践需要,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建立规范性文件目录,实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立改废情况。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一)完善外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接受人大代表的质询和政协委员的评议,接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视察;自觉接受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履行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开通举报电话、电子举报信箱,拓宽群众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投诉受理处置工作;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建立新闻发布会和情况通报会相结合的制度,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行政执法督查、行政执法统计等制度,切实加强对县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加强督政与督学工作,促进和保障教育体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排查和控制行政执法风险点,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断加大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规范信息公开的形式。重点推进教育体育经费预算、教育体育公共资源配置、入学规则与招生政策、重大教育体育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重要改革事项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网上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流程,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服务工作、耐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审批程序、设置标准。
(二)健全教育领域纠纷处理机制。探索建立在法治框架下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各类教育纠纷。建立健全教育体育系统法律顾问制度,依法积极应对复议、诉讼纠纷,尊重司法监督。健全行政应诉工作机制和教育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机制,完善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建立重大案件协商制度,积极运用法治方式处理信访案件。
(三)依法做好信访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积极引导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七、提升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县(市、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健全和落实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每年组织领导干部集体学法不少于4次、2次。要建立完善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1次培训活动。县(市、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和教师学法用法工作的指导力度,切实提高学校管理者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八、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落实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教育体育局建立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有关科室与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教育体育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组长依法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加强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局长办公会议每半年至少要听取一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研究决定依法行政工作重要事项。
(二)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教育体育部门应设立负责法治工作的专门性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整合相关职能,设立负责法治工作的综合性机构。要尽快形成一支以法治工作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三)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研究制定符合教育体育行政管理特点的依法行政评估指标和工作要求,把依法行政、依法治校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和教育体育现代化评估等综合评价体系。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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