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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依法行政工作制度》的
通 知
局属各学校、机关各科室及二级机构:
为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依法行政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依法行政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20日
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教育局机关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二条 建立健全局长办公会议学法制度。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订年度学法计划和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第三条 领导干部要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带头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和各种普法依法治理活动,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责任,养成运用法律手段和法治思维管理本单位各项事务的习惯,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知识测试和培训。
第五条 领导干部集中进行法律学习,政策法规科会前应当做好准备工作并列席会议。
第六条 分管局长要掌握所分管科室的学法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第七条 学法内容为涉及到宪法、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的法律知识。
第八条 学习形式可以采取轮训、讲座、研讨、自学、调研等多种形式。
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第一条 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科室共同参与。
第二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全市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评比、信息汇总等工作,并定期向局长办公会议报告工作。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
(一)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教育广大干部职工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完成“七五”普法任务;
(二)增强公务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
(三)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使其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司法;
(四)加强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
第四条 对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要做到及时广泛、形式多样、重点突出、注重实效,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板报、宣传橱窗、微信、微博及其他新媒体;
(二)根据情况需要,召开全市教育系统宣传贯彻动员大会
(三)举办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或学法知识竞赛等活动;
(四)对工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五)印发有关宣传材料。第五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证,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对全市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其验收结果将作为市教育局对其有关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参与行政管理,受市教育局委托处理法律事务。
第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 法律顾问由符合条件和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中的律师经聘任组成。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与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系。
第五条 法律顾问聘用期限为1年。聘用期满后,经批准予以续聘。如不再续聘,则聘用关系终止。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职责:
(一)参与论证市教育局宏观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三)为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四)为市教育局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提供意见和建议,参与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应诉工作。
(五)参与起草、审查、修改以市教育局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
(六)参与重大案件合议、疑难案件的研究讨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七)配合信访部门为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信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引导;
(八)受市教育局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
(九)举办专题法制讲座以及行政听证、法制宣传、法律培训等活动。
第七条 保障法律顾问费用和日常工作经费,依《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支付,专款专用。
四、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条 岗位责任制是指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科室职能,将每个科室以及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内容具体化,并落实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 岗位责任制坚持因事设岗,职查相称,权责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责任到人、便于考核的原则。
第三条 岗位责任制内容
(一)各科室的主要职责;
(二)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
(三)具体岗位的“A”“B”责任人。
第四条 具体要求
(一)各科室及二级机构必须按照效能建设要求,根据岗位设置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将岗位责任制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纳入个人年度工作总结。
(二)各科室领导岗位要明确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抓好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
(三)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高岗,其职责必须有人代替履行(即建立“AB”岗工作制度),不能因为责任人离岗而使工作停滞。
五、AB岗工作制度
第一条 AB岗工作制度,是指各科室及二级机构某一岗位的A岗工作人员不在岗位时,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B岗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
第二条 各科室及二级机构每个工作岗位都应确定AB岗位责任人(特殊岗位不适宜设AB岗工作制度的除外),并要对外公示每个工作岗位的AB岗责任人及其主要职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AB岗工作人员要加强协调配合,避免出现无人顶岗的现象。A岗责任人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它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须事先报经科室负责人同意。为防止工作停滞、拖延或中断,科室负责人应指定B岗责任人替补上岗,履行工作职责,并享有A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AB岗责任人均不在时由科室负责人指定人员代行职责。AB岗责任人要做好业务交接工作,保证工作不出差错。
第四条 科室负责人也应实行AB岗工作制,负责人不在岗时应由副职代行其职责。副职也不在岗时应指定专人代行其有关职责。
第五条 因不实行AB岗工作制度,影响群众办事和单位形象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及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在做出决定前,由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执法监督制约制度。政策法规科负责法律审核的具体工作。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制度,是对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后,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行政执法决定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听证的;
(二)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举行听证,但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律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时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律审核。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律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核报告、行政执法决定书复印件等材料各一份,经听证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复印件。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报送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审核报告还应提供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制度向政策法规科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政策法规科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审核工作。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和滥用职权。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和申辩,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审核的,经分管法规工作的领导批准,法律审核时间可以延长。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对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发现有违规和不当的,应提出书面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向主要领导报告。建议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纠正并做出新的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法律审核意见后,应及时纠正,并将纠正后的结果反馈局政策法规科。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策法规科将记录在案并报告市教育局主要领导。因没有经过法律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要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应当自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信息不应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网站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屏公示:
(四)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省以上行主管部门关于行政执法决定法律审核和公开制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七、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 坚持市委、市政府领导。涉及教育工作的重大决策,统一由市教育局党委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提请市委、市政府做出决定。
第二条 坚持民主决策、局党委决定原则。凡属“三重一大”问题,必须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后,提交市教育局党委会议讨论,民主决策。一经决定,局各科室及直属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实施。
第三条 坚持依法决策。市教育局党委所作出的决策、决定和规定等,必须以国家政策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体现人民意志,具有创造性、针对性和可行性。
第四条 坚持管理权限。各科室(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教育局领导报告,严格按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办事,严禁发生“越位”或“缺位”的问题。
第五条 广泛接受监督。市教育局各科室及直属单位,都要自觉接受人大、监察、审计部门的依法监督,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新闻舆论及社会监督。
八、行政审批制度
第一条 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机关职能科室应当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第二条 办理行政审批应当意守依法有效、精简效能、权责统一、公开透明、监督制衡原则。
第三条 行政审批权限、条件、标准、程序等内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便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各科室若有新增加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制定审批程序,并及时报政策法规科,以便向社会公布。
九、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及备案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政策性文件规定,制定的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各种规定、办法、细则及其他具有规范性内容的文件。文件内容涉及几个科室的,由主要责任科室负责。
第二条 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职能科室做好草案起草、报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职能科室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
(二)法律依据;
(三)其他有关资料(包括外地做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件名称应载明发文机关、事项内容、文件类别;
(二)明确制文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管机关、管理措施、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
(三)概念准确、逻辑严谨、表述清楚、文字简明。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需要作出解释的,由负责起草的职能科室具体承办。
第六条 应当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修改或废止:
(一)主要内容与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不符的;
(二)调整对象消失或变更的;
(三)有其他原因需要修改或废止的。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每两年一次,由政策法规科牵头组织。
第八条 各科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7日内向办公室报送备案。
第九条 各科室向办公室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2份。
十、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市教育局办公室为市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机构,负责健全市教育局政务公开机制,牵头并协调各职能科室、部门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市教育局有关职能科室、二级机构按照责任分工及时公开、更新相关政务信息。
第二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市教育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市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市教育局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市教前局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联系方式;
(四)选任干部和招聘教师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三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应当在平顶山市教育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规定向市教育局申请公开有关政务信息的,需向市教育局办公室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市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范畴;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密切相关;
(三)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既不属于保密信息,又不步及第三方隐私的;
(四)一个申请对应一个信息公开项目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市教育局办公室予以受理。受理后,由办公室协调各职能科室,二级机构提供相应的政务信息。市教育局有关职能科室、二级机构应及时向办公室提供相关政务信息。
第五条 对于各类同络平台上的网民留言,局办公室要协调相关职能科室、二级机构及时回复。回复时,可以向留言人公开政策法规等相关政务信息,以提高回复的公信度。
第六条 市教育局政务公开的主要平台为办公场所电子公告栏、平顶山市教育局门户网站、平顶山日报教育周刊等,对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信息,还可以通过公告、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
第七条 市教育局有关职能科室、二级机构均需指定一名信息员,按照规定负责做好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政务信息在公布前,需报科室、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通过。此外,公布政务信息前,有关职能科室、二级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均不得公开。当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通过市教育局办公室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 市教育局办公室于每年3月前公布平顶山市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政务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因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十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确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执法责任,对执法工作目标实行量化考核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 应当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注重社会实效,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责任范围。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由局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职责;
(二)确定各科室的执法责任和执法目标;
(三)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权限、工作目标;
(四)确定执法工作的考核办法;
(五)明确奖励办法。将执法人员落实行政扶法责任制情况与任用、待遇、奖惩结合起来。
第四条 通过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十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全市教育系统范围内行政执法主体中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格管理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培训、取得、暂停、取消等的管理。
第三条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经省法制办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教育执法资格证后,由市政府法制办核发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条件: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拥护党的各项政策,作风正派,爱岗敬业;
(二)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本岗位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的各项技能,能够
独立开展工作;
(三)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尊重事实,严格程序,恪尽职守,廉洁奉公。
第五条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一)对新录用的人员应进行上岗前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持证上岗:
(二)对在岗人员每年应进行一定时间的岗位培训、考核,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三)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的相关培训大纲进行。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进行下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还证件,方可重新上岗执法:
(一)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执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群众反映强烈的。
第七条 杜绝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
十三、行政执法公示制
第一条 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合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市教育局应当公示以下主要行政执法内容:
(一)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依据,标准;
(七)行政给付的条件、种类、标准:
(八)行政确认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
(九)教育执法检查情况;
(十)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十一)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二)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三)行政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四)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形式:
(一)在市教育局门户网站上对社会公布;
(二)在办公场所公示栏对外公布;
(三)通过新闻媒体、情况通报会等进行公示;
(四)其他方式。
第四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自做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教育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五条 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行政执法科室负责制定公开信息的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政策法规科汇总发布。公示信息有疏漏、错误或因政策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提交纠错或报告,由政策法规科予以更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或者撤销的消息。
第六条 法律、发规、规章或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执法公开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内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市教育局成立由市教育局领导、监察室、办公室、人事科、督导室、安全科及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的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依法对全市教育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查,发现并及时纠正执法中的违法行为和错案,不断提高全市教育行政执法水平。
第二条 监督检查的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有错必纠、违法必惩。
第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由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由市教育局监察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为: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四)审批办学申请的情况;
(五)教育收费与使用管理情况;
(六)行政处罚的情况;
(七)执法入员使用执法文书是否正确、规范;
(八)教育执法活动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否公正;
(九)行政执法和处罚规章制度及档案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十)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情况。
第五条 教育局聘请行风监督员对教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对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员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相关单位应在15日内予以口头或书面回复。
第六条 市教育局职能科室开展教育执法活动时,应有针对性的请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和行风监督员参加,听取对执法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及时改进执法工作。
第七条 市教育局具有执法职责的科室每年年底前应进行自查评议总结,形成书面材料,送市教育局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市教育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结合工作要求,对科室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议教核。
十五、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使法律法规、规章在我市教育局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实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依法行政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以法律、发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和奖优罚劣的原则。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与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合法行政情况,合理行政情况,程序正当情况,高效便民情况,诚实守信情况,权责一致情况。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考核主要通过受理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受理行政复议、办理行政应诉、抽查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开展不定期暗访等方式进行。
(二)年终考核在每年年底开展。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被考核对象向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写出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2.调阅被考核对象有关行政执法的案卷,查找被考核对象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确认及行使其他行政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召开有关方面入员参加的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各界进行问卷调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4.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有关应知应会的业务知识考试;
5.到被考核部门进行检查;
第六条 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教育局党委,并进行通报。
十六、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 报告主体为市教育局机关科室
第二条 报告时间和形式:
(一)每年12月20日前,各科室向政策法规科递交本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的书面总结;
(二)市教育局领导应当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
(三)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和省教育厅。
第三条 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履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责任人职责情况;
(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展情况;
(三)推进依法行政取得的的主要成效;
(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五)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十七、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高效、准确、及时地做好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教育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和市教育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由政策法规科负责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参加或指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工作;
(二)审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费用开支;
(三)办理聘请律师的委托手续;
(四)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与移交工作;
(五)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凡人民法院、上级行政机关发来(或转来)行政诉讼应诉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由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提出拟办意见,经市教育局领导书面批示后转办。
第七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按以下原则承办:
(一)一般案件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科室)负责答复和应诉;
(二)较大或较疑难案件由政策法规科承办,业务科室或单位提供档案并派员协助;
(三)重大案件或复杂、疑难案件报经局长批准,聘请专业律师应诉。
第八条 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应及时办理委托手续,按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的时间提交答复或答辩及有关证据材料,按时出庭,不得延误。
第九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情况要及时向局长办公会汇报,分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动态,提出工作建议,供局领导决策参考。
第十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卷宗统一移送市教育局档案馆存档。
十八、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科室及其执法人员因作出不当的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一定损失,或者行政不作为,以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不利影响,应当对责任人的过错依法追究,消除影响。
第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受到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不当行政处罚的;
(二)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
(三)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因不当行使职权造成经济损失;
(四)执法人员彻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因责任造成行政败诉,影响恶劣的。
第四条 追究的内容和主要形式有:
(一)作出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决定的,负责人应当做出检查;因做出错误的行政决定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复议撤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及被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致使承担赔偿义务的,该相关科室当年不能评先评优。
第五条 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按照各科室职责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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