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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教育局
关于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体局、高新区农社局,机关各科室及二级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规规章,现就我市教育行政执法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教育行政执法的意义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
为了实现行政职能,行政机关通常采用行政监督检查的方式对管理相对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通过行政处理决定的形式表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予以行政制裁,做出的惩戒性行政处理决定就是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组织开展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等行为,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单位或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形式,就是以行政监督检查的方式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二、坚持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
1.职权法定,权责统一。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活动,要依法有据,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严禁越权、越位和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2.文明执法,便民高效。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意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结合教育工作实际,从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解决问题,促进工作的角度,通过指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式,开展服务型行政执法活动。
3.程序合法,公平公正。消除教育系统“熟人”执法的思想误区,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特别是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严格执行量化行政裁量权标准,处罚结果要公平公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执法过程加强监督,执法结果应依法及时公开。
三、规范教育行政执法的行为
1.实行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备案制度。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要及时向教育法治部门备案,教育法治部门要积极配合,对牵头部门给予建议和指导。
2.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要坚持亮证执法。
3.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要有检查安排(通知或会议记录)、检查事项、检查时间、被检查对象、检查人员、检查工作笔录、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实施行政处罚要遵循:(1)调查取证;(2)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处罚决定等法定程序。
4.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要统一使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文书(见附件1、2、3)。
5.规范行政执法案卷。教育部门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整理、归档行政执法案卷,装订成册。各行政职能科室要安排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依法治教的主要体现,事关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自身形象和全市教育的整体形象。各县(市、区)教体局、机关各科室要切实提高认识,积极转变政府职能,着力推进全市教育系统法治政府建设,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附件.doc:1.平顶山市教育局执法监督检查笔录
2.平顶山市教育局执法监督检查佐证粘贴单
3.平顶山市教育局责令整改通知书
201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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