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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48901
信件名称: 关于普通高中学费退费问题
信件分类: 咨询 提交时间: 2025-02-15
信件内容: 我省在2015年发布了一篇通知是【关于加强我省普通高中收费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437号)其中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学生在一定期限内退(转)学,应按规定退费。学生回校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不得退学费、住宿费” 那么根据这个我想问一下 如果说在开学前提前缴费,后因个人原因没有去上学,一次都没有,那么退费是怎么退的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市教育体育局 回复时间: 2025-02-23
回复内容: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核实,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有关规定,学生如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学校应根据实际学习时间合理确定退费额度。您所反映的情况如果属实,且及时办理了相应的退学或转学手续,学校应将所交费用退还给学生。如有疑问,可咨询市教体局财务科,联系电话:0375-2629950。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