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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平顶山市幼儿园创建和管理机制,加强幼儿园骨干体系建设,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发展质量,我局在总结近年来市级示范幼儿园评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平顶山市示范幼儿园评估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意见建议稿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扫描成图片(无意见也要反馈),于3月9日前发送至邮箱:pdsjyjyjk@163.com。
平顶山市示范幼儿园评估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示范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和引领带动作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示范幼儿园,是指经市教育体育局评估认定并予以命名的幼儿园。
第三条 开展市级示范幼儿园创建工作是促进幼儿园贯彻学前教育政策,坚持规范办园,实施科学保教,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 市教育体育局成立市级示范幼儿园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评估标准和审定评估结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示范园评估办”)设在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负责受理申报材料、组织评估验收、开展办园水平监测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申报单位必须建园3年以上,被评为县级示范幼儿园1年以上。
第六条 申报单位要在主办单位和主管教育部门的支持与指导下,制定市级示范幼儿园创建工作方案,对照评估标准,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努力提高办园水平。幼儿园基本完成创建工作任务后,应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查自评,经自查确认已符合申报条件后,填写《平顶山市示范幼儿园申报表》,经主办单位同意,上报至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依据评估标准组织检查评估,严格把关,经认定合格后以教育行政部门名义形成评估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教育体育局集中申报,提交《关于同意XXX幼儿园申报市级示范幼儿园的报告》(附县级评估报告、幼儿园申报表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市示范园评估办接到申请报告后,在详细审查申报材料的基础上,于每年6月底前派出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初验,同时给予指导。
申报单位根据专家指导建议,于每年7月底前上报整改计划。
市示范园评估办根据初验及整改情况确定评估对象名单。
第九条 市示范园评估办于每年11月底前,组织专家到通过初验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评估。评估程序包括听取园长汇报、核查办园条件、查阅档案资料、考察教师队伍、观察幼儿一日生活、访谈了解社会满意度情况等。
评估专家小组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向申报单位和主管教育部门反馈评估意见,并向市级示范幼儿园评估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评估报告。
第十条 按照《平顶山市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评估实际得分达到850分以上,各项A级指标得分率均在80%以上者,可认定为符合市级示范幼儿园标准。经评估领导小组审核无异议后,由市教育体育局命名“平顶山市示范幼儿园”。
第十一条 凡被命名为市级示范幼儿园的,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主体不变。幼儿园的主办单位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要继续履行举办和管理职责,积极为市级示范幼儿园的建设和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并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引导其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优质化的发展方向,促进其持续发展和示范作用的有效发挥,推动当地幼儿园保教水平的整体提升。
第十二条 市级示范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确认的市级示范幼儿园,市教体局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复评,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开展专项督查,促进市级示范幼儿园不断提高办园水平。
第十三条 到复评期限的市级示范幼儿园应先进行自评,填写《平顶山市示范幼儿园复评表》,经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至市教体局。
复评工作与当年度市级示范幼儿园评估工作同时进行。复评重点是3年来幼儿园办园水平提升和示范辐射作用发挥情况。
第十四条 市级示范幼儿园不能履行职责、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经查实,撤销其市级示范幼儿园称号:
1.违背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小学化倾向比较严重的;
2.虐待、体罚幼儿造成重大影响的;
3.违反政策规定乱收费、乱涨价,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幼儿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
5.评估或复评期间弄虚作假的;
6.由其它主观原因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不参加复评或复评不合格的。
第十五条 市级示范幼儿园一旦被取消称号,2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地包括县级示范幼儿园在内的幼儿园分级评估、分级管理办法。
附件:
1.平顶山市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
2.平顶山市示范幼儿园申报表
3.平顶山市示范幼儿园复评表
2021年3月3日
责任编辑:张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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