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解读如下:
一、《管理制度》编制目的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为认真贯彻落实《平顶山市创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全面督察实施方案》(平法办〔2019〕8号)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善的文件精神,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169号)文件要求,结合教育体育系统实际,市教体局起草了《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经市教体局办公室审核后提交今天会议。
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分五大部分:总则、起草、决定与公布、备案与审查、监督管理。
主要措施包括三个方面:
(一)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科室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由市教体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核后交由局领导班子会集体审议决定,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后报市司法局备案。其中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1.行政许可;
2.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
4.行政事业性收费,但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
5.政府性基金; 6.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二)提高制度建设公众参与度。规范性文件起草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起草部门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拟设定的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三)健全备案审查和清理机制。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及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的动态变化,对本系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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