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有关被调查人的规定?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既有一致又有区别
2018-12-14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国纪检监察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摘录: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摘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第二百九十八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国家监察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的监督,针对的是特定对象、特定行为。刑法、刑事诉讼法针对的则是刑事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与每一位公民的自由、财产、生命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监察法有关被调查人的规定,一方面借鉴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法治建设成果,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另一方面更加具体,体现了监察工作特色。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监察法在总则中将被调查人合法权益保障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明确,是对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直接呼应,也是贯穿监察法始终的基本遵循。监察法共有20多个条文强调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占整部法律条文总数的1/3强,在留置、涉案财物处置、复审和复核、回避、申诉、国家赔偿责任等方面均有涉及。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三大基本原则,为保障人权提供了坚实基础。刑事诉讼法是一部涉及公民权利保障的非常重要的基本法律,“尊重与保障人权”除了写入总则部分外,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方面也都得到了体现。
监察法第二十条规定,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在要求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作出陈述,以及讯问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时,应当让他如实陈述有违法犯罪事实的情节或者作出没有违法犯罪的辩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也有类似规定。监察机关为了维护公权力的廉洁性,通过讯问这种形式,查清问题,帮助被调查人改正、改错和改造。
为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监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对被调查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至第三百零一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两者的内在精神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监察法则规定,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这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对腐败零容忍、强高压的态度和坚强决心,对于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减少和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保持公权力行使的廉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监察法有关被调查人的规定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既有一致又有区别,实质上是对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方面,必须提高调查工作、法法衔接水平,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比如,在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必须认真审核把关,综合考虑被调查人的投案时机、供述内容、供述稳定性等因素。另一方面,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本着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严实深细做好工作,把严管厚爱、治病救人融于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