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在涉案财物处置方面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形成紧密对接
2018-12-17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国纪检监察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摘录: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摘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八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监察委员会作为反腐败工作机构,负责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监察法明确规定,对被调查人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应当随案移送给检察机关,以保证检察机关顺利开展审查起诉工作。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监察机关是否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查封、扣押、冻结、保管、移送涉案款物,也是检察机关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房屋、汽车、人民币、金银首饰、古玩字画等涉案财物,是证明被调查人有或者无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犯罪行为重或者轻的重要证据之一。监察法要求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为了保证检察机关顺利开展审查起诉工作,监察机关在查封、扣押、冻结、保管涉案财物时,必须严格依照监察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同时,对随案移送检察机关的财物,监察机关要制作涉案财物清单。与检察机关办理交接手续时,双方应当逐笔核对财物情况以及相对应的犯罪事实,确保无误。
在司法实践中,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也可能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对其中部分涉案财物未认定为犯罪所得。对于以上情形,司法机关都要依据有关规定,将相关涉案财物退回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违法取得的财物,可以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调查人的合法财物,将原财物予以归还,原财物被消耗、毁损的,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
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对依法惩治犯罪和切实保障人权、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对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对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行为,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涉案财物处置涉及不同的诉讼领域、不同的执法司法环节,情况较为复杂,政策性、操作性要求都很高。为了保障涉案财物处置工作依法顺利进行,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涉案财物处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涉案财物管理规范、移送顺畅、处置及时。